顾骏
2012年8月1日起,国务院通过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正式执行,其中与盲人有关的内容不少,除“无障碍设施”内含专为视力残疾人服务的盲道之外,还规定了视力残疾人可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图书馆应提供有声读物、国家举办的重要考试应当提供盲文试卷等内容。在保护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人平等参加公共生活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反映了国家对盲人权利的认可和维护。
一年过去了,相关条款执行得如何?盲人出行是否达到了“无障碍”的程度?从媒体报道来看,全国的状况似乎都不那么乐观。仅以盲道为例,北京媒体近日报道说,北京的盲道近1600公里,足够从北京一直铺到湖南省会长沙,长度世界第一。五环辅路上,甚至高速公路边,都铺设有盲道,但银行、医院等日常生活配套设施的门前,却往往缺少盲道的“对接”,更不乏盲道被占用的情形。盲人直言“走盲道就是作死”。盲道似乎是给能看见的人“看”的,而不是给看不见的人走的。
全国各地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道路上,很多都建有盲道,这是实实在在的进步。但盲道分布不均衡,行人稀少的路段有盲道,盲人经常出行的路段没有盲道的有之;盲道不连贯,走着走着断了的有之;有盲道却穿行在钢丝绳之下的有之;盲道好好的,却被各种其他设施或车辆占据的有之。最后都造成盲道并没有给盲人带来“无障碍”的便利,盲人不敢用盲道的情形比比皆是。这样,盲道因为“碎片化”而形同虚设,甚至危如陷阱,就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
对盲人来说,无障碍通行可视为其“基本权利”的范畴,因为人类接收的信息70%来自于视觉通道,其他残疾人虽也有身体上的不便,但同严重缺乏信息输入的盲人相比,不能不说盲人在出行方面,需要特别的照顾。那么,为什么国家给予盲人的照顾,却至今难以得到全面、完整的落实?
盲道的“碎片化”,源自社会有关残疾人权利的价值观的“碎片化”。
毫无疑问,中国的法律总体上存在过于原则化和配套不全的通病,这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中也同样存在,这本身不是不值得讨论的。但在各项法律差不多存在同样问题的情况下,为什么有些法律的执行效果远比这项条例为好,尤其是在涉及盲人的规定上?“徒法不足以自行”,当今社会缺乏对残疾人的普遍关怀和帮助,可能是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
在国内主流媒体上,有关残疾人的报道往往是强调“自强不息”的多,而反映他们生活困难的少。残疾人反抗命运,固然令人敬佩,但他们再大的努力,他们由此获得了再大的生存状态的改善,都不足以豁免健全人特别是国家对他们应该给予的照顾、服务和帮助。有一位双臂缺失的残疾人,用脚趾弹奏钢琴,参加音乐选秀,并获得佳绩,他公开声称“我觉得我的人生中只有两条路,要么赶紧死,要么精彩地活着”。荧屏内外的受众都为之感动不已,奔涌的泪流助推了这位选手的成功,进而引来更多的感动。但很少有人提出疑问:“除了获得精彩,残疾人就只有死路一条吗?”
如果这位成功的残疾人只是在内心或日记里这么说,可视为他对自己的要求和鞭策,属个人价值观范畴,他人无权干预。但一旦在媒体记者面前如此放言,那就不能不上升到社会价值观的高度来衡量了。这里的问题不仅是残疾人未必一定要活得精彩,更是残疾人的生活无论是否精彩,至少要保证他们基本权利的满足,使得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会有自己“应该去死”的念头。而这正是健全人和社会的责任。
遗憾的是,当今中国社会,还处在为残疾人的奋斗感动的时候多,感动之后能有动作并且动作还能持续的时候少,令人怀疑如此感动是否过于廉价乃至伪善,感动是否成了让未尽帮助责任的健全人解除应有的道德内疚的安慰剂。因为已经感动,所以,即便没有作出任何有助于实质性改善残疾人处境的行为,也不能说是“铁石心肠”了。
所以,设计和施工断头盲道的人,在盲道上建造亭子的人,占有盲道的行人,更重要的,还有理当严格执行上述条例的公务部门,都会感动于残疾人的成功,却不一定会为无论成功不成功的残疾人认真做几件有益的事。而没有健全人发自内心的主动尽责,一部本身就不尽完善的条例,注定在执行中被搞得更加残破不全。
所以,为了残疾人的福祉,也为了所有健全人一旦遭遇残疾,也能得到足够的人道照顾,少一些感动,多一些同情;少一些同情,多一些行动;少一些制造障碍的行动,多一些消除障碍的行动吧。到那时,不仅盲道,其他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设施才会发挥其最大的效用,残疾人才会在公共生活中享受到更多的平等,中国社会也才会有更多的公平正义。
(作者系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原标题:盲道的碎片化与价值观的碎片化)